0734-8853689
 
U8新闻资讯

【对外投资贸易】中企出海越南(二):中国企业出海投资越南的法律研u8.com官网-究与风险防范


更新时间:2026-03-25 10:56      点击次数:

  U8.COM·(中国区)有限公司官网-

【对外投资贸易】中企出海越南(二):中国企业出海投资越南的法律研u8.com官网-究与风险防范

  中国对越南的投资持续攀升,并正经历一场深刻的“提质升级”。2026年1月,中国在越南投资3.85亿美元,是越南第三大外资来源国。投资领域从传统制造业加速扩展至人工智能、绿色技术、清洁能源等高科技产业,同时双方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金融层面的战略对接也迈向了新阶段。中国投资者在越南累计有超过6000个活跃项目,成为越南经济发展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据越南财政部最新统计资料,2025年全年,越南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额(包括新注册资金、追加资金以及外国投资者出资、购股金额)达到384.2亿美元,较2024年增长0.5%。2025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预计为276.2亿美元,较2024年增长9%,创五年来最高水平。2025年,越南共批准4,054个新的FDI项目,注册资本总额173亿美元,其中制造与加工行业仍为FDI最大吸引领域,新注册资本98亿美元,占比56.5%。

  越南财政部统计局2026年2月6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1月31日,越南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达25.8亿美元,较去年同期下降40.6%。其中,实际到位资金约达16.8亿美元,同比增长11.3%,创近五年同期新高。整体而言,越南全国形成了以北部和南部为首的两大工业重心,两者合计贡献了全国超过96%的FDI。中部地区工业规模相对较小,但依托港口发展特色产业。北部地区作为毗邻中国的制造业与外资核心区,产业以电子、重工、汽车等资本与技术密集型集群为主,产业链成熟。

  2025年其FDI占全国42%,吸引了三星、LG、富士康、佳能等全球知名制造商落户,是越南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关键区域。南部地区作为全国经济核心,其FDI占比最高,达54.7%。产业构成更为多元,在半导体、服装、水产品及食品加工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这里聚集了英特尔、乐高、耐克等跨国公司,并且外资与本土企业融合度最高,展现了强大的经济活力。中部地区工业规模较小,FDI占比仅3.3%。其发展主要依托岘港港口,聚焦于家具、食品、农产品加工等资源型或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同时发展临港工业与旅游配套,代表企业包括Vinatex、Vinamilk及部分本地加工企业。

  越南工业在地理上高度集中于南北两端,分别形成了以高端制造和多元出口为导向的产业集群,而中部则作为补充,发挥其区位和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

  2025年,中国对越南直接投资约35亿至38亿美元,按注册资金计算,中国在越南投资占比约24%。中国对越南的投资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房地产和电力生产等领域,较大的投资项目包括:龙江工业园、铃中加工出口区、深圳-海防经贸合作区、天虹海河工业区、赛轮(越南)有限公司、百隆(越南)有限公司、立讯精密、永新一期火电厂BOT项目、沿海二期火电厂BOT项目、海阳火电厂BOT项目。

  越南主管投资的中央政府部门是计划投资部,设有31个司局和研究院,主要负责对全国“计划和投资”的管理,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管理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等职责。

  2025年12月11日,越南国会通过新《投资法》,于2026年3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有条件经营行业的条款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越南新《投资法》在投资准入层面的修订在于程序简化与加强监管并行,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新《投资法》明确,国防、机场、港口、电信、出版等少数敏感行业才要事前“投资主张批准”,其余一律“先办公司、后补执照”,外资可快速落地。

  直接取消38类有条件经营行业的特定许可证,另有20个行业缩小适用范围。从“运营前需获许可”的要求,转向“合规即可运营,检查时证明合规”的政策,越南政府将发布“仍需适用运营前许可、认证”和“取消许可、代之以通过事后检查管理的已公布经营条件”的两份清单。

  项目在建设、运营期出现投资规模、技术路线、股权结构等重大变化,仍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或重新备案,避免“先建后报”被罚。

  同时,新《投资法》由之前在工业区内投资项目均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粗放型招商引资政策,转向只向高科技、绿色、新能源行业投资项目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将吸引高技术、高附加值、环境友好型产业政策制度化。

  2026年1月20日至23日在河内召开的越共十四大,明确从粗放引资转向选择性招商,将提升外资质量、优化外资结构作为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之一。优先引进高科技、节能环保、技术转让度高、本地化率高的项目”,并将外资投资质量评估、研发投入、产业带动能力纳入考核标准。

  以上改革旨在吸引高质量外商投资,以实现越南向综合性投资目的地转型,从低成本地升级为具备制度稳定性的战略投资地。

  根据《企业法》,在越南设立经济组织,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分公司和代表处。

  间接投资方式包括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资;通过其他中介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通过对当地企业和个人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买卖的方式投资。间接投资的手续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从2015年9月份开始外资可以100%持有越南企业股份(银行业依旧维持30%的外资持股上限)。

  根据越南总理2016年12月28日批准的第58/2016号决定,越南政府计划在2016—2020年间完成137家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鼓励外商参与,允许外商购买股份和参与管理,仅保留103家国有全资企业(未包括农林业、国防、安全等领域企业)。外商可通过购买上市企业的股票,或购买股份制企业的股权等方式进行并购。

  越南尚未出台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及合并程序和原则的单独法律,对有关并购及合并行为的规定笼统分布于《越南民法典》《越南企业法》《越南投资法》《越南竞争法》《越南证券法》等。

  越南是WTO成员,对内外资企业都采用统一税收标准,对不同领域的项目实施不同的税率和减免期限。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出口税、特别销售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农业土地使用税、非农业用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财产税、印花税、门牌税等。

  越南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并适用于2025纳税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分级税率加针对性优惠:

  标准税率为20%,小微企业所得税率降至15%或17%,具体适用条件需符合规定,越南财政部后续将发文界定“小微企业”门槛,文件出台前暂按20%申报。

  对于高新技术、重点鼓励行业项目,通过认定后可享10%税率,外加最高“两免四减半”的税收优惠。投资于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区及社会经济条件困难地区的项目,可根据区域政策享受相应优惠。

  1986年以来,越南形成了发展经济园区体系的一贯主张。为实现工业、商业规模化集聚发展,越南设立若干经济开发区,包括工业区(含出口加工区)和沿海经济区,为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并促进竞争,越南在经济特区提供税收优惠和租赁激励措施。

  越南于2019年修改《劳动法》并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法》适用对象包括:劳动者、学徒、实习生以及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越南务工的外国人、与劳动关系直接相关的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新《劳动法》将适用对象范围扩大至“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在非雇佣关系基础上工作的劳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可口头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类。越南劳动法规定固定期限合同不得超过 36 个月;合同期满30天内未续签的,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此情形下企业无需支付赔偿(仅需补签书面合同)。越南按岗位层级划分试用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试用期,也可以单独另行签订试用合同。越南雇主单方终止合同需按期限分类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越南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8 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按周排班时单日可延长至 10 小时(需保证每周至少休息1天),目前越南鼓励企业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

  法律不再设“外籍不得超过多少百分比”,由地方劳动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规模、岗位特殊性、本地招聘难度逐案审批。

  聘用外籍员工通过省级劳动主管部门电子门户申请工作许可,批文电子件与护照绑定,入境后30日内须完成劳务合同登记。

  越南政府已打通社保、医保、失业保险、工会费四大模块,大力推行在线日起,迟缴或逃缴社保将按日加收罚金。

  越南把全国划为四类工资区,自2026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企业须以实际工作地为准,不能“就低不就高”。越南于2025年11月10日颁布第293/2025/NĐ-CP号法令,规定适用于劳动合同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该法令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特殊经济功能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执行“就高不就低”原则,统一适用所在区域最高标准。

  3.非正在执行刑罚或未消除犯罪记录或依照越南法律或外国法律规定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外国人在越南工作需获得劳动许可,劳动许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外国人的劳动许可证可视情况重新申领、办理延期或撤销。

  越南2025年12月10日通过新《建筑法》于2026年7月1日起生效,部分条款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新《投资法》将建筑经营活动移出该法《附条件的投资经营行业目录》,“放宽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管”,通过扩大免于许可证的工程范围、简化流程来改善投资环境。但具体的配套规定尚未出现,外商进入越南市场,仍须依据旧《建筑法》背后的配套规范体系进行建筑经营活动。

  根据越南《建设法》《建设法部分条款补充修改法》《关于管理投资建设项目部分内容的规定详细的议定》《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在越南进行建设施工活动需要先获得越南职能部门颁发的建设施工许可证。新《建筑法》规定八类工程可以免于申请建设许可证,但在开工前仍需向当地建筑工程国家管理机构提交施工通知。

  免除建筑许可证仅适用于已有详细规划或明确建筑法规的区域,旨在既确保建筑秩序,又降低企业合规成本。这八类工程包括:

  4.由总理、中央机关首长或各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决定投资的公共投资项目下的工程;

  5.位于两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路线上的工程,或位于已批准规划区域外路线.海上工程(如已获批用海)、机场及机场内的工程、机场外的飞行保障工程;

  越南新《建筑法》第八十六条为建筑合同的违约提供了有效、可预测的争议解决机制。首先,新《建筑法》正式承认预定损害赔偿机制,第八十六条尊重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其中包括预先在合同中就特定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金额进行约定,赔偿金额与违约程度相关。这一违约金条款使得当事人在纠纷发生时,减少对实际损失的证明过程,缩短了争议解决的周期,提高可预测性且提高了效率,在项目初期就让当事方了解风险点在哪里并提前进行风险管理。其次,新《建筑法》确认建设工程合同争议可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及基于国际惯例的争议解决模式,无先后顺序。但对于公共投资和公私合作伙伴(PPP)项目,对于公共投资项目,若采用仲裁解决争议,优先选择国内仲裁机构,旨在保持主场优势,并限制因国际诉讼成本导致的预算流失,同时减少争议发生时法律资源“外流”状况。

  越南是大陆法系国家。越南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层级共分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省级法院、区级法院。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为省级以上法院。若中国公司在越南法院起诉越南公司,应向被告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越南国际仲裁中心(英文名:Vietnam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简称VIAC)成立于1993年,是越南唯一处理国际争端的仲裁机构。根据2003年《商业仲裁法令》、2010年《商业仲裁法》及现行章程的规定,VIAC是一个独立的组织。VIAC仲裁庭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并依据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在越南及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VIAC现行仲裁规则是《越南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7版),仲裁的流程和大部分国家及地区的仲裁流程相似,大致分为申请人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答辩、选定仲裁员并组庭、仲裁庭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四个阶段。

  关于仲裁程序的开始,VIAC仲裁规则第5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程序自中心收到申请人符合本规则第7条第2款要求的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开始。第6条规定,就多份合同项下的请求,无论请求是基于一份或多份仲裁协议而提出,申请人可以在同一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申请,以便在同一仲裁中解决。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以下信息:

  6.申请人选定担任仲裁员的人的姓名,或由中心根据本规则第12条第1款或第13条指定仲裁员的申请;

  7.申请人为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申请人为个人的,其本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名。

  除非当事人同意由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应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解决。关于仲裁员的选任:首先,根据VIAC仲裁规则第4条,在申请人递交仲裁申请书时就应在仲裁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选定担任仲裁员的人的姓名,或由中心根据本规则第12条第1款或第13条指定仲裁员的申请”。被申请人则在答辩书中载明“被申请人选定担任仲裁员的人的姓名,或根据本规则第12条第2款或第13条申请中心指定的仲裁员的姓名”。其次,VIAC有其仲裁院名册,当事人可以选择名册内的仲裁员,也可以在前述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根据VIAC仲裁规则第12条和第13条,被选为仲裁员的人员不在仲裁员名册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应将该仲裁员的地址通知中心。关于首席仲裁员,VIAC仲裁规则第12条规定,两名仲裁员应选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并通知仲裁中心。最后,关于仲裁员的更换,VIAC仲裁规则第17条规定,仲裁员拒绝解决争议应以书面形式/或当事人更换仲裁员的请求应提交至中心。仲裁庭尚未组成的,中心主席应就仲裁员的更换作出决定。仲裁庭已组成的,由仲裁庭的其余成员决定某仲裁员的更换;如果仲裁庭的其余成员未就此作出决定,由中心主席决定。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由中心主席作出决定。仲裁庭其余成员或中心主席可以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作出关于更换仲裁员的决定,决定是终局的。

  关于仲裁庭的权力,根据VIAC仲裁规则第18条至第21条规定仲裁庭的权力包括审核事实、收集证据、传唤证人、采取临时措施。

  关于仲裁语言,根据VIAC仲裁规则第23条,争议没有涉外因素的,仲裁语言为越南语。争议有涉外因素的且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仲裁语言依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的,仲裁庭应根据相关情况确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

  关于适用法,根据VIAC仲裁规则第24条,争议没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庭应适用越南法律。争议有涉外因素的,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没有约定的,仲裁庭应确定其认为最合适的法律。

  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快速程序,适用快速程序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可随意缩短仲裁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在任何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依据现有文件和证据在当事人不出席的情况下审理,仲裁庭也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任何其他适当方式审理。

  目前,VIAC正制定新版仲裁规则,新规更强调在仲裁庭组成方面的透明与公正,旨在建立更为清晰和公平的仲裁员指定流程。引入道德准则有望加强仲裁程序的廉正性,提升企业的信心。

  中国企业在越南当地投资与当地政府发生投资纠纷,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方式解决,如提交仲裁。

  1992年12月,中国与越南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国投资者在越南投资,就投资争端解决《协定》第八条规定,投资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国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涉及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可提交临时仲裁。

  中国企业在越南投资应充分了解并遵守越南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保障生产安全。同时,中国企业应积极融入当地社会,将企业自身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Copyright © 2002-2024 U8国际监控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Powered by EyouCms   TEL: 0734-8853689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曙光路21号      邮箱:facai@126.com

湘ICP备19027982号-1